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实验〔20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陕科大校〔2020〕2号)及《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有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反馈、评估、培训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分为校级安全检查、院级安全检查、实验室级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
1.校级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由校实验室安全督查组完成;专项检查包含危险源专项检查以及寒暑假前后、节假日前后、特殊时期安全大检查。
2.院级安全检查分为月检查、周检查以及寒暑假前后、节假日前后、特殊时期安全大检查。
3.实验室级安全检查为每日现场自查。结合《实验室每日自查表》(附件1)及“每日实验室安全巡检系统”上报检查情况。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四条 检查包括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 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体系
1.有带文号的院系文件(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纪要、通知或制度等)明确院级实验室安全队伍。
2.学院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规章制度
3.学院有正式发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实验室有实验室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
(三)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
4.导师每学期至少对所有研究生开展1次安全教育培训,且记录完备。实验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获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方可进入实验室。
(四)实验场所及安全设施
5.实验室各房间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并将实验室名称、涉及危险类别、安全责任人、紧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6.应急备用钥匙须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外借实验室钥匙。
7.涉及各类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张贴明确的警示标识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例如:高温高压设备、特种设备。
8.实验室建设和装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持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
9.禁止遮挡实验室门上的观察窗。
10.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无废弃物品、不放无关物品。
11.严禁在实验室睡觉、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吸烟、使用可燃性蚊香、为电动车及电池充电。
12.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物品,配备的药箱不得上锁,并定期检查药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13.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气体管道有安全间隔距离。
(五)基础安全
14.不得擅自改装配电容量、私拉乱接电线电缆、违规使用插线板。
15.电气设备的使用符合用电安全规范,仪器设备的接地和用电符合相关要求,特殊设备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24h运行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16.涉危实验场所应配备监控与报警系统。
17.实验人员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1)进入实验室人员须穿着质地合适的实验服或防护服。
(2)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等。
(3)进行化学、生物安全和高温实验时,谨慎佩戴隐形眼镜。
(4)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得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须盘在工作帽内。
(5)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
18.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
19.过夜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由导师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化学安全
20.管制类化学品需“双人双锁”存放,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 ”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贮、使用需符合管理规范。
(1)不得未经审批私自购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2)不得擅自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校外运输并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仅限陕西科技大学西安校区校内使用)。
(3)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本》记录台账,领取申购试剂时,需携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本》。
22.实验室内试剂标签明确,如确需使用饮料瓶等存放试剂,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试剂标签。
23.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普通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24.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并建立气体(气瓶)台账,合理固定,按规范使用和存放。
25.按要求设立危险废弃物暂存区并张贴警示标识。规范收集危险废弃物,废弃物与其他类别废物分开,做好防护和消杀。
(七)生物安全
26.不得在未达到相应生物安全实验室要求的实验室私自开设相关实验。开设生物实验需制定并采用生物安全手册,配备标准操作规范。
27.实验动物的购买、饲养、解剖等符合相关规定。
(八)机电安全
28.铸锻及热处理实验满足场地和防护要求。
(九)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
29.规范使用压力容器,按要求定期检定。
30.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
31.规范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
3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满足防爆要求。冰箱内存放的物品标识明确,试剂密封。
33.其他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检查结果及处理
第五条 学校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警告、通报、限期整改、勒令关停实验室、追究相关人员实验室安全责任等处理。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进行现场警告、通报,并立即整改。
1.进实验室未穿戴防护用品。
2.环境卫生差。
3.不规范使用明火电炉或者电吹风。
4.遮挡实验室门上的观察窗。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进行通报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相关人员实验室安全责任。
1.管理制度、责任书、安全教育、标识、记录台账、实验室每日自查表、急救物品、特殊设备规范流程、个人防护用品等缺失。
2.试剂采购、存放、使用、回收不符合规范。
3.设备存放位置不当,设备未定期检查或检定。
4.私拉乱接电线电缆、违规使用插线板。
5.气瓶未固定。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进行通报并立即关停实验室一周处理,追究其相关人员实验室安全责任。
1.未经审批开展过夜实验、实验过程中实验室无人值守。
2.一个月内有三日未在“每日实验室安全巡检系统”上报检查情况。
3.在实验室睡觉、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吸烟、使用可燃性蚊香、为电动车及电池充电。
4.未经审批购置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擅自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校外运输并使用。
5.场地不符合实验要求的,勒令关停实验室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直至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
第九条 对检查三次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勒令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到位,追究其相关人员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十条 对一学年内第二次被关停的实验室,进行关停一个月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