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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 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实验〔2024〕3号)

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 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

实验20243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是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是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生命线。为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强化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师生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陕科大校〔20202号)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树立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紧扣长、常二字,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及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学院(部、中心)、直属单、校设科研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在校学生、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含临时进入实验室员)等所有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奖励

第五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实验室工作年终考评,占比60%

第六条 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用于表彰和奖励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本年度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评定,每年评选1-3个。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由各单位推荐候选人,化工大类教学单位各推荐2人,其他单位各推荐1领导小组从候选人中推选30%-70%作为获奖人员。

第八条 最终获得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的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校公示并发文表彰。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评奖条件

(一)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理职责明确,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

(三)在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度、安防措施、日常管理、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有重大推进

(四)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全年无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推荐条件

(一)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取得实际成效。

(二)落实本单位相关人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安全培训、安全应急演练和安全文化宣传等工作。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切实督促、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四)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所在或所管实验室全年无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学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类别:

(一)行政处分:对于教职工包括警告、记过、停职检查、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开除等;对于学生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其他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关停所在实验室、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停止申报人才计划或各类项目资格、核减研究生招生名额等。

上述责任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包括安全工作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安全事故责任,具体如下:

(一)安全工作责任指实验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任一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1.违反学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

2.未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按要求取得人员上岗资质或准入资质,违规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3.未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经实验室责任人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出仍未改正。

4.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或采取措施,仍冒险开展实验活动。

5.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二)安全管理责任指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有以下任一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1.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处置流程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

2.未按要求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各类应急演练。

3.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4.未按要求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未落实隐患整改。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未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

6.因其他管理失职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三)安全事故责任指如由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中所列任一失职行为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以下事故等级追究:

1.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级),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II级),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违反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危机的事故。

3.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I级),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违反危险物品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和处置相关规定,造成公共危害或环境污染后果的事故。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检查发现或认定安全工作责任的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重新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或按要求取得人员上岗资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所在实验室停止所有实验活动,关停一周,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逾期未整改,关停二周;第三次触犯,关停一个月;情节严重者由所属单位取消被追究人的实验室的使用或租用权。一年内被追究安全工作责任两次以上的有关人员,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对于认定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涉及的实验室停止所有实验活动,至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一年内被追究安全管理责任两次以上的有关人员,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因失职行为导致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1.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资格。

2.责令实验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3.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赔偿相应损失,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5.取消上述人员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奖评选资格。

(二)因失职行为导致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1.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奖评选资格。

2.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给予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

4.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赔偿相应损失。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取消上述人员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停止申报人才计划或各类项目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三)因失职行为导致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1.对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2.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视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3.给予实验室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处分,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

4.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赔偿相应损失。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处分,核减最近一次研究生招生名额;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取消上述人员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停止申报人才计划或各类项目资格,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所有实验活动,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并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八条 参与实验研究的外单位人员或已录取提前来校的人员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承担上述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上述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如发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工作。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由领导小组牵头,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二级单位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要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初步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调查材料视情况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取证与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小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处理的依据告知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事故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视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5.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调查小组递交复核申请。事故调查小组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6.对责任人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可解除处理。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权限

1.责任追究类别为赔偿经济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2.责任追究类别为诫勉谈话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送学校组织部(责任人为中层干部(含二级单位助理))或相应院级党组织决定。

3.责任追究类别为取消评奖评优资格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送相应单位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决定。

4.责任追究类别为核减研究生招生名额的,由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报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决定。

5.责任追究类别为行政处分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和《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6.责任追究类别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及违反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 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实验〔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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