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实验〔202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和《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陕科大校〔202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以“房间”为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分类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安全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指导各单位对实验室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事项,负责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的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判定结果,并报实验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认定结果组织开展风险等级标识的张贴、管理措施的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写等工作,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判定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填写实验室分级分类台账(附件1),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七条 在实验室危险源类型、等级及场所等情况发生改变时,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实时上报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调整。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级(重大风险)、Ⅱ级(高风险)、Ⅲ级(中风险)、Ⅳ级(低风险)。
第九条 安全分级判定:
(一)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Ⅰ级(重大风险)实验室: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 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 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1)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Ⅱ级(高风险)实验室: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三)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Ⅲ级(中风险)实验室: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 BSL- 1、ABSL- 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为Ⅳ级(低风险)实验室: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先按各级实验室所列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对于既有各级实验室所列的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根据全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四)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五)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 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分级如下:
(一)Ⅰ级风险实验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督查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二)Ⅱ级风险实验室: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 次安全检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督查组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
(三)Ⅲ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督查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四)Ⅳ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督查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第十五条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 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分级如下:
(一)Ⅰ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二)Ⅱ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三)Ⅲ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四)Ⅳ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第六章 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如下:
(一)Ⅰ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二)Ⅱ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 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三)Ⅲ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四)Ⅳ级风险实验室: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 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 5~20kg或 5~20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 50~ 100kg或 50~ 10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 2瓶; (4)使用 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或 kg; |
10 分 | (1)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2)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涉及压力实验; (4)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7)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 或 5L; (8)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 或 50L; (9)存储有毒、易燃气体 1 瓶; (10)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使用简单压力容器 1~2台; (12)使用 III 类射线设备 1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