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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部(门)制度

《陕西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实验〔2021〕7号)

陕西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实验20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2届﹞第15号)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涉源单位和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教学、科研和服务活动的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及从事上述相关工作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第三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三联联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及实验室三级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相关学院直接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负责落实实验室管理责任,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置、存放、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验室加强规范管理。

第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本实验室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存放、使用、处置和台账记录,以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三章  辐射安全许可登记

第七条 按照国家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和使用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由使用单位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填写《陕西科技大学辐射工作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验室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后方可施工。

(三)竣工验收。辐射工作场所正式投入使用前,实验室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启用。

第四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我校师生员工从事辐射工作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及能力;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经过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条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辐射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每季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建立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档案应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第五章  工作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其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实验室应在射线装置的调试和使用场所,采取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各放射工作单位应在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安装监控装置,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辐射工作的内容,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辐射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类别及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严禁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辐射工作。

第十八条 各放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定期组织对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进行安全监测与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凡需要新建、改建或扩建放射场所,必须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依法编制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省市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

第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

第二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购程序

(一)实验室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购表》(附件2)。

(二)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射线装置和豁免水平以下的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验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实验室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建立健全的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污染的放射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贮存在专用储存柜内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制度。

(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对可移动的放射性同位素每周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的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四)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须同时做好登记、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展辐射工作时,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安全,并做好使用记录,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在辐射工作场所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穿戴和采取与辐射工作种类及安全等级相匹配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措施;

(二)在放射性同位素、辐照装置等强辐射工作场所内,除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外,还应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三)操作人员结束工作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前,应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检测,发现污染时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存档。

第七章  放射性废源废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做好放射性废源废物的分类保存和记录,包括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购置日期、状态等,妥善保管,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转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废旧放射源或射线装置进行转移,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转移过程和转移结果,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装置或设备申请报废时,使用单位应主动说明设备的放射特性,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报废处置,不得按常规设备报废流程处置。

第八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放射性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本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学院,学院报党校办、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由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环保等上级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放射源泄露、人员超剂量辐射等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现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检查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

陕西科技大学辐射工作申请审批表

所在院系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申请开展辐射工作的理由


拟开展辐射工作的场所


拟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情况

购置     

自制     

校内转让 

放射性同位素名称


射线装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活度


射线装置台数


拟配备的辐射工作管理人员(须为在职人员)

姓名


专业


手机


现从事工作


电子

邮箱


实验室承诺

本实验室将依照国家和学校辐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再正式开展辐射工作。

本实验室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辐射工作的日常规范管理。



实验室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单位公章)

  月   日

附件2

陕西科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购表

所在院系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保存地点及条件


使用场所


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防护措施


申购理由


放射废物

处置方案


申购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活度

备注



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购买量以半年使用量为准,其出厂活度不能超过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允许的该同位素年最大用量。

射线装置名称

台数



生产单位

厂家名称


辐射许可证编号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实验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月   日

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月   日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单位公章)


  月   日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验〔2021〕1号)
下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实验〔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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