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2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涉及生物安全的所有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学校、学院(部、中心)及实验室三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以下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规定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所使用的重组DNA技术涉及人类病毒基因重组、植物基因重组、基因敲除或缺失动物等的;
凡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中需从医学病原体体液、器官或组织中取样、检测等的。
第五条 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由二级单位向学校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人员队伍、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设备、安全风险评估说明、废弃物处理方式等。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审批备案标准,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六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每年定期对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生物废弃物标识等。
第八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人员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九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购时由使用人先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专人采购,而且必须从权威机构或认可部门,或行业内各方接受或公认的专业机构采购。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接收时要严格进行逐项核对,核对内容包括菌种类别、菌种名称、菌种编码、批号、日期等,并将核对结果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微生物的致病力进行分级,必须在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操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或防护服,戴帽子、口罩、手套等,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库、储存、领用、使用、销毁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生物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动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必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等。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动物实验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必须从具有资质的正规供货商处采购,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提供合法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所采购的每一批次的实验动物都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第十六条 动物实验的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建立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从事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树立疾病预防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宠物、经济动物和野生动物接触。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要求,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进行预防接种,按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或异常死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基因工程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开展基因工程研究和实验活动的应在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生物实验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涉及病原微生物、动物和基因工程实验的废弃物应用专门容器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废弃的锐器(注射针头、针管、刀片等)应装入专用器具进行收集,其他废弃的生物实验器材和耗材应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进行灭菌处理。动物尸体需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然后装入塑料袋进行密封,做好相关信息标识,放置在专用冰柜中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装入专用废物转运袋中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 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弃物应严格标记,经灭活后方能移出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将上述生物实验废弃物按照规范分类包装,张贴标签信息,然后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集中进行回收处置。
第七章 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生物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及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各单位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