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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1-09-23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实验20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我校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突发事件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原则如下: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三)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一)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两类。

1.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实验室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风暴、雷电、冰冻、地震等非人为因素形成的灾害。

2.事故灾难:事故灾难包括易燃易爆物、废弃物、放射性物品、水、电等,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事件。

(二)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级、级、级。

1级(重大事故):指事态复杂,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校外,需要校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2级(较大事故):指事态较为复杂,对校园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3级(一般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校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单凭借学院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领导工作。级、级级突发事件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级突发事件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管理,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制定符合自身实验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适应专业需求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各实验室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第九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明示,将有关要求和举措传达到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确保安全。

第三章 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防范、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突发事件现场人员是事件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件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件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态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处置。

(三)突发事件的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单位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应急指挥中心——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I级事件还需加报党办校办,特别紧急的情况可越级报告,或根据人员受伤、火情等情况分别拨打相应急救电话。

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件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4、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校外报警救护电话:120(急救)、119(火警);

校内报警救护电话:86168120(校医务室)、86168119(校园火警)、86168110(保卫处)、86168668(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常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联系实验室负责人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开展现场救援和事态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强腐蚀或强刺激的化学灼伤时,第一时间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低浓度(2%-5%)的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使用洗眼器进行清洗,清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处理后,再依据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有人出现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能是化学药品中毒所致。初步判断中毒原因进行下述急救后,视情况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气体中毒者,立即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衣领、紧身衣物和腰带,有条件的可以吸氧,查明何种气体中毒,对症下药(存放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应有警示标识);经口中毒者,立即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经皮肤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被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清洗皮肤(粘稠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

第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如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防止事态扩展;如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造成的污染时,应立即封闭被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现场消毒,将受污染人员送医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卫生部门。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采取隔离、消毒、捕杀抢救等措施,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检疫、隔离以及环境清理等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时,所在学院应立即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学校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发生放射源泄露、人员超剂量辐射等事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现场,实施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检查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学校在公安、环保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事件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学校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事件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指示,认真做好事件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做好受伤人员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如有需要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二)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做好稳定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依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的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依据《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危险后果蔓延或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漏报事故情况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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