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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1-09-01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起点,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或部(下称使用管理单位)二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履行仪器设备经常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校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日常在用管理,做好仪器设备分类统计;

3.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加强设备调剂,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4.指导、培训院(部)设备管理员;

5.参与仪器设备清产核查、使用调剂、报废处理等工作,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及核查工作,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的审核;

4.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七条 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以及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并按规定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

5.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

6.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核查及评估结果。

第三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八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自身价值及耐用年限,可分为固定资产与低值耐用品两大类,其划分标准如下:

1.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1000元、耐用期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

第九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6.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购入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入账(进口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等仪器设备,如增加零配件或扩充功能的,应作为仪器设备增值记账;如更新零配件,则办理以旧换新手续,不增加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及网络资源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一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平常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的精密程度和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由采购人员(或单位)负责保修或索赔),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确保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对锅炉等压力容器更要严格管理,定期检验,安全操作。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时还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大型仪器设备的拆改须经使用管理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借用、调拨、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设备管理员负责督促借用仪器设备的归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凭借方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外借。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和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国资源处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国资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账务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经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原有仪器设备。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赔偿界定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赔偿处理办法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时由所在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赔偿事宜。对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比例。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资处、保卫处等)协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赔偿标准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确认赔偿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5.丢失的仪器设备如果现时市场价超过原值,则以市场价折算损失价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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